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51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66号附1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2RJ6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YG2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025175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