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882号
原告: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2RJ69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YG20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未到庭)
被告:***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0251754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旸(一般代理),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缘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