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上诉称,本案案由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是定作加工铜艺制品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将一般承揽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相混淆,认定“安装地即为交货地”无依据,一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正确,睢县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为完成中标的睢县鞋文化展示体验中心装饰装修项目,向上诉人支付定金2000元、预付款10万元,让上诉人为其设计加工定作一个大型铜浮雕饰品,后因故取消定购,诉请上诉人返还预付款10万元,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中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书面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返还货款,就双方产生争议的合同义务而言,本案争议指向上诉人负有的履行交付定作物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又鉴于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亦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