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保251号
申请人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3574650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北大门东侧东3号楼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1XDDB30。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大赢建材商行、***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22)豫1422民初1347-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G××××别克牌汽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