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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放、某某、泰安市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64号 原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放,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泰安市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与**放、***、泰安市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泰安市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泰安市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