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案号:2012岱执字第975号、2017鲁09**执恢27号],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交纳过付款249620.00元,交纳执行费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11执恢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