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
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