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 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