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5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C2地块和居大厦A座14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鄂0105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于同年7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