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钟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财保136号 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C2地块和居大厦第A座14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3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广建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雷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