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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2071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 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