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240X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臧中海。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E2F0H。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社区商业楼1楼1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93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090.72元,利息11638.63元(暂算至2022年10月14日),**履行利息1643.66元(暂算至2022年10月14日),案件受理费1171元,并承担执行费1591元,以上共计118135.01元(不包含2022年10月14日后的利息和**履行利息)。但被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18135.01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