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臧中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乡七里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新型煤化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