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99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6P0X6。
负责人汤勇战,总经理。
被告郑州银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中州大道交叉口苏荷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张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银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