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财保2号
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
委托代理人:马立家,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浩。
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5629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长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全担保书(函)的形式,为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81.562964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5629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长春市子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