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606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生,住安阳县。
被告郑州双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号11幢1单元6层1110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站路76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双河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双河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