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311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祥云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副48栋2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喆,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资170000元及利息87703.01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左右,原告受被告***雇佣,带施工队成员若干,在长春市鼎***绿化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作业,该项目系由被告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润泽绿化”)承包,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鼎***项目总承包单位。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协议,承诺欠原告工资合计170000元,并应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后原告多年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均百般推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系被告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住所地为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五星村***。据此,本案应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