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2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抚松镇。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视传媒抚松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万兴公司、吉视传媒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204,922.21元(其中质保金34,891.82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秋发包人吉视传媒公司将吉视传媒关于抚松分公司2017年度教育专网11个节点建设项目发包给了承包方万兴公司,***在万兴公司处分包了该项目,该项目总造价401,120.00元,***实际施工工程款为348,918.21元。2018年末施工完毕,现已交付使用二年有余。2019年万兴公司给付***工程款143,996.00元,尚欠***204,922.21元。经***多次催要,万兴公司、吉视传媒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工程款。 万兴公司辩称,***起诉的欠款事实存在,经万兴公司统计205,370.21元,与***起诉金额相差无几,无异议,万兴公司已给付工程款143,996.00元无异议。对质保金有异议,因为该项目至验收结果通知为节点,按合同约定,质保期的起始点为项目验收合格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所以该工程质保期没有到期,关于利息问题,应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预算的日期计算,***起诉的其他内容应予以驳回。 吉视传媒公司辩称,吉视传媒公司已经按工程进度付款,符合合同规定,而且提前支付了质保金,现已全部支付给万兴公司施工费,其他答辩意见同万兴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吉视传媒公司将抚松分公司2017年度教育专网11个节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万兴公司,万兴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工程总造价401,120.00元。完工后经吉视传媒公司审核,人工费为348,918.21元,***已为万兴公司出具了发票。2019年万兴公司给付***人工费143,996.00元,尚欠***人工费204,922.21元(包括质保金)。施工过程中***于2018年10月4日向万兴公司借款18万元,承诺工程回款时扣除。该工程于2021年4月6日通过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供的2020年8月13日竣工文件1份、万兴公司提供的吉视传媒关于抚松分公司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2018年10月4日借条各1份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上述举证依法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万兴公司将承包吉视传媒公司的吉视传媒关于抚松分公司2017年度教育专网11个节点建设项目发分包给***,***也已施工完毕,现万兴公司尚欠***人工费204,922.21元(包括质保金)。该工程于2021年4月6日通过验收,质保期在验收后一年,质保金未到给付期限,扣除***借款18万元及质保金,万兴公司现已不欠***人工费。因此,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4.00元,减半收取计2,18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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