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民初385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吉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南段一品华城五期1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吉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万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吉0122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驳回***的起诉。***本次起诉属于针对同一事实理由提起的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