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新庙乡。
法定代表人:高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内0627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15942673.54元及相关利息,我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6月3日,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伊旗新庙乡石场湾煤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5942673.54元及相关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令 志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