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凯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281执789号
郑州凯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凯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凯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经法院执行,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金30400元,余款自愿放弃,自愿承担执行费350元。至此,郑州凯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128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