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余卫斌。
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文景路立交西南角金桥太阳岛小区16栋21103室。
法定代表人:柯尚利。
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21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9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