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108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原告:***,女,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告母亲),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8773613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社保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彬,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