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1082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原告:***,女,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告母亲),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87736132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社保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彬,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