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87736132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柏树乡漫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2699002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汝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C×××××汇众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C×××××汇众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