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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34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周流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