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34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周流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