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3311号 原告:***。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