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3311号
原告:***。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