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青白江区沼气协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792号
原告: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任选将,经理。
被告:青白江区沼气协会,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963号。
原告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沼气协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