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宋绍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扬,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任选将,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玉,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跃腾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银市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晓川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添银市政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本院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与添银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实是否缴费,9月2日添银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经与该公司财务核实,未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添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