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任选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4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众跃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6288元及利息,执行费1194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廖继辉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及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K×××××的机动车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不高。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