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

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8民初3774号
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T4XJ83R(1-5)。
负责人:马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228080XH。
负责人:付利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思党,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夏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
负责人:傅中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培松,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该分公司职工。
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鉴定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