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中原三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1410号
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中原三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367345-0,
法定代表人:崔金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少洁,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
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胜利路3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228080XH。
法定代表人:付利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凤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中原三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