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2146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芮城县新工业开发区永乐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限额160000元。申请人提供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账号:140502727908********)的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额16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