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2146号之二
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芮城县新工业开发区永乐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晋0830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账号:140502727908********)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账号:140502727908********)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