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2146号之四
申请人: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芮城县新工业开发区永乐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