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子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保153号
***、***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珈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润达支行账号为07×××13的账户内存款95万元,期限为一年,已实际冻结68396.95元。因未查询到足额的申请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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