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921号
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5幢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9PF8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程溪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锦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4412H。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女。
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程溪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需先行与被告协商庭外和解事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