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尉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地址。
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新郑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尉民初字第0188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款45244.0元,承担执行费578.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524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5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