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4542号
原告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与被告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铁中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倩,被告郑铁中原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周仁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汉邦公司作为买方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汉邦公司已经向郑铁中原公司提供货物,郑铁中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郑铁中原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侵害汉邦公司的权益,故汉邦公司要求郑铁中原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有误,应按催款函指定付款时间的次日起算,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9日,汉邦公司(供方)与郑铁中原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记载:产品名称:希捷8T监控硬盘,型号:ST8000YX002,数量:40块,单价:1620,总价:64800。结算方式及期限:2018年11月9日转账付款。
2018年11月1日,汉邦公司(供方)与郑铁中原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记载:产品名称:希捷4监控硬盘,型号:ST4000YX000,数量:102块,单价:710,总价:72420。结算方式及期限:2018年11月30日转账付款。
汉邦公司提交郑铁中原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7日出具的《收货确认单》。
汉邦公司提交郑铁中原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出具的《未付款说明》,就上述两笔未付款总额137220元进行说明,记载:以上两笔硬盘我司全部无误收到货,货款会在资金正常后第一时间支付给汉邦公司。2019年5月6日,郑铁中原公司出具《延期付款说明》,记载:以上两笔硬盘我司全部无误收到货,我司确认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清所有欠款。
汉邦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催款函》,记载:贵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我公司作出《延期付款说明》,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清所有货款,共计137220元。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及贵公司实际付款情况,经过我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截至本催款函签发之日贵公司尚欠本公司货款人民币137220元。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不予付款或无故拖延付款的,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贵公司的责任,届时,贵司不但要承担付款义务及滞纳金等违约责任,而且要支付本公司因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开支。2019年7月1日郑铁中原公司回函,只要工程款到账,就将立即全额支付贵司欠款,到时我们将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连本带利一次付清。
一、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3722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