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8579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汉邦高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郑铁中原遥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立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书 记 员 李思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