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4民初523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681934X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庐江县建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建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诉庐江县建川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