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046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MT6Y1XD。
法定代表人:管世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EB5G4W。
法定代表人:方月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申请人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万元。现申请人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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