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046号
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MT6Y1XD。
法定代表人:管世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12号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EB5G4W。
法定代表人:方月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英伟商贸有限公司存款112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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