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1720号
申请保全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世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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