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翔宇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郏县翔某某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425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郏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郏县翔***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县公路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7654243X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郏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5417005173Q。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礼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郏县翔***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郏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郏县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郏县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翔宇公司、郏县公路局偿还***工程款788659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诉称,翔宇公司系郏县公路局的二级机构,郏县公路局在平顶山市工程交于翔宇公司施工,翔宇公司将该工程长度约2公里的路段分包给了***,并签订有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多次催要,翔宇公司、郏县公路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现尚有工程款788659元一直拖欠至今。翔宇公司、郏县公路局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翔宇公司辩称,拖欠***工程款属实。该工程款属于上拨资金,据翔宇公司了解,该款项已经通过县财政局全部拨付到郏县公路局账户。翔宇公司属于郏县公路的直属单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免由郏县公路局说了算。 被告郏县公路局辩称,1.***与翔宇公司如何签订合同、如何结算是***与翔宇公司之间的事情,该合同对郏县公路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翔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独立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2.***在施工过程中,郏县公路局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工程的结算,故郏县公路局不是适格被告。经查郏县公路局没有***等人的修路款的挂账,郏县公路局也没有和***进行过结算,***起诉的数额是怎么得到的,郏县公路局并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8月16日,翔宇公司与***签订《施工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了翔宇公司将常付线S238金山加油站至***桥西段9公里的修路工程中长度约2公里的路段分包给了***组织施工,该段工程造价为3,496,555元等内容。工程竣工后,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12月组织人员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通过核算,该工程中翔宇公司应付***工程款为3,828,659元。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翔宇公司分多次向***支付该工程款总计310万元,下余728,659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另查明,1.翔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5日,郏县公路局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2.***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竣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请求翔宇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翔宇公司至今没有全额支付所欠工程款,其存在违约,现***请求翔宇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日期,故翔宇公司应自***主***之日起(即2021年4月1日),以728,6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郏县公路局对该工程款是否承担清偿责任问题,翔宇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之初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虽然郏县公路局对该公司持有90%的股份,但***以此请求郏县公路局对所欠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郏县翔***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28,659元及利息(利息以728,65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7元,由郏县翔***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98元,***负担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