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3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9737383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3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9737383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