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益方钢管租赁部与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3民初3649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益方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永达北路胜庆木业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211978××××××××。 经营者:方金水,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租赁部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33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益方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方金水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63626元、违约金663626.6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5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5月30日以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2、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租赁物钢管12195.6米、扣件21924套、项托26套、套管2925只或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312681元;3、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承认原告诉请的租赁费数额及未退还租赁物数额,可以退还部分租赁物,租赁费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答辩人工程款,故答辩人无力支付原告租赁费。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施工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份,证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原告租赁物,约定租金支付、损失赔偿、违约金计算、诉讼管辖等事实。 证据四、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结算清单》二份,证明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租赁原告租赁物共产生租金718626元,尚欠原告租赁物钢管12195.6米、扣件21924个、套管2925只、项托26套在租未退。 证据五、2019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的《未退回材料赔偿单》一份,证明***应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312681元。 证据六、2020年4月30日被告***出具的《关于租赁施工周转材料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663626元,尚有租赁物钢管12195.6米、扣件21924个、套管2925只、项托26套未退,被告***挂靠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租赁物用在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地上。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出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租方,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工程地点为****工业区六安**家居广场,租赁物为钢管、扣件、套管、顶托;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维修、损坏、丢失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20日,在结算后十天内将付款项付清,约定租赁费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每日加价收取总欠款0.5%的租赁费,并有权撤回租赁材料,依据承租方实际实用天数,向承租方收取租赁物资之占有使用费。该份合同实际履行中,两被告作为承租方一直没有全部归还原告租赁物。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结算该份合同,确定自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份,总租金457575元,未退还钢管8696.9米、扣件16444套、套管2720只。201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一份《施工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工程地点为安徽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3#4#楼,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结算付款约定、违约约定等均与上个合同相同。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该份合同进行了结算,确定总租金261051元,未退还钢管3498.7米、扣件5480套、顶托26根、套管205只。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共同确认被告未退还的钢管、扣件、顶托、管套等合计价值312681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租赁施工周转材料的情况说明》,称欠原告租赁费663626元,尚有租赁钢管12195.6米、扣件21924个、套管2925只、顶托26套未退,承诺尽快支付租赁费并退还租赁物。 另查明,被告***施工的****工业园**家居广场、安徽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3#4#楼等二处工程,均系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承建,被告***系挂靠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施工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与被告***结算的二份清单及***的承诺,证明被告***系二份合同的主债务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的挂靠公司及租赁合同的租赁方,应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过高,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益方钢管租赁部租赁费663626元及违约金(以663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上述期限退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益方钢管租赁部租赁物钢管12195.6米(每米15元)、扣件21924套(每套5.5元)、项托26套(每套15元)、套管2925只(每只3元),或赔偿损失人民币312681元; 三、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480元,由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菊 审 判 员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