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67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10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