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00018782012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路与**垅路交汇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0MA4P8N7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6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被告较多,事实争议较大,由票据支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22)湘0602民初66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出票人、背书人等即本案的三个原审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