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3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3日我院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同时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于2022年11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兴县悦来乡***一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还有其他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18日在永兴县悦来镇***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29万元,尚有1.0329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赟
审判员 ***
审判员 雷 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