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601号
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乡大***(周项路于港横三路交叉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WRMN5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金河文明路东高国际7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9475332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口广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