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9民初5199号 原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陈店真和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94753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蔡县陈店真陈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1905。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0546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2016年10月6日签订三份施工合同,同年9月8日又签订两份施工合同,被告将其所属的街道路面硬化及其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五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至2016年11月份约定工程全部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经结算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05468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涉案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偿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工程2016年11月6日三份工程合同都是涉及陈店镇街道路面,施工日期相同,项目资金来自于财政拨付,应当是同一招标后施工,但该项目是一分三份合同,明显是违背招投标法,同一项目不得化整为零的施工的规定。另外,污水管网和路灯安装项目,也是使用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招投标法走招标程序。上述五份合同项目总价款是186.4万元,原告提供的欠条是1805468元,欠条没有注明出具人工程款已拨付的情况,本届镇政府领导班子对原告诉称合同的真实性及欠款的真实性均不清楚,应对合同及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8日至10月11日先后签订五份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所属的镇政府门口、菜街道路进行加宽、路灯工程、污水管网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于2016年1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欠条今欠到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陈店镇街道路面硬化及配套工程款合计:壹佰捌拾万零伍仟肆佰陆拾捌元(1805468.00元)陈店镇财务2016年12月12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546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欠条没有注明出具人工程款已拨付的情况,本届镇政府领导班子对原告诉称合同的真实性及欠款的真实性均不清楚的辩称,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晨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1805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4.6元,由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